| 重庆一经理偷公司业务给私人做 被起诉赔70万 |
| 点击次数: 发布时间:2008-2-12 9:24:12 信息来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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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联发塑料原料工业有限公司(下简称联发公司)的业务经理刘某,私下将公司的业务转移到自己私人的公司和其他公司经营,被诉至法院。市五中院终审判决他赔偿公司70万元,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。
联发公司称,刘某于1997年被招到联发公司任业务员,3年后升为业务经理。刘某突然提出辞职,当年又回公司上班,双方还签订了5年的《劳资协议书》。协议约定,合同期内,若将公司业务私自拿给其他单位办理,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,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。刘某因连续旷工被除名。
该公司调查发现,刘某第一次离开公司前,就注册成立了一个公司。刘某回到公司后,联发公司业务迅速下降。联发公司认为,刘某涉嫌把联发公司的业务转到自己和亲戚的公司,违背了《劳资协议书》,给联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。为此,他们请求九龙坡劳动仲裁委裁决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,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。
九龙坡劳动仲裁委查明,刘某在担任业务经理期间,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源,将联发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业务,私自拿给自己开办的公司及其他单位,致使联发公司的16家客户业务流失,给该公司造成直接利润损失100多万元。
仲裁委裁决,刘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和70万元经济损失。刘某不服,诉至九龙坡区人民法院,法院一审维持裁决。之后,刘又上诉。市五中院认为,刘某利用职务之便,窃取联发公司的业务机密,致使与该公司发生往来的16家单位从公司的业务中流失,由此可认定刘某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遂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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